各街道办事处,各文化产业园区及企业: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深宝文规[2018]1号,附件1),现就开展2019年第十五届文博会分会场及配套文化活动等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奖励(专指2019年第十五届文博会分会场、配套文化活动)。
2、文化创意产业资金配套项目资助(2018年4月18日后获得资助项目)。
二、申报条件
请申报单位认真研读《<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第九项“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奖励操作规程”及第十四项“文化创意产业资金配套项目资助操作规程”,依规定申报。
三、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填写申请书(附件2),于7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科(宝安体育馆西区310室),申请书电子文档发送至bawtly-cyfzkxxc@baoan.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
1.《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2.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奖励申请书
3.文化创意产业资金配套项目奖励申请书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7月15日
一、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研发投入资助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支持原创研发投入”:对原创的影视、动漫、舞台演出剧、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投入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内容属于影视、动漫、舞台演出剧、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领域;
(2)项目自主创新,且拥有原创知识产权;
(3)项目已于当年度或上年度在宝安区完成。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
1.资助标准:每个项目给予项目实际研发创作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1个。
2.资助范围:申请单位实施项目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研发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原件;
2.与项目相关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原创影视产品、动漫产品、舞台演出剧的公映、播出、发行、商演的相关许可证、合同等证明文件;
4.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7.费用开支汇总表及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体旅游局就拟资助项目征求区安监、环保、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4.区文体旅游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1)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2)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或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体旅游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