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与标准化同步示范企业评价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研发与标准化同步示范企业的评价原则、评价内容和要求、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及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企业研发与标准化同步开展的评价。企业可参照本标准建立研发与标准化同步示范企业,并依据本标准进行自评。
2. 评价原则
研发与标准化同步示范企业评价原则如下:
a) 坚持以事实和客观证据为判定依据原则;
b) 坚持标准与实际对照原则;
c) 坚持独立、公正原则。
3. 评价内容和要
3.1 组织与资源要求
3.1.1 企业应在最高管理层中指定负责研发与标准化同步工作责任人。
3.1.2 企业应设有专(兼)职的标准化管理部门。
3.1.3 标准化人员要求:
a)应有2名以上标准化人员;
b)标准化人员(含专兼职)比例不低于企业员工总人数的1%;
c)应有2名以上标准化人员(含专兼职)获得深圳市标准化工程师资格。
3.1.4 企业应将标准化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年度标准化经费投入不低于研发经费的10%。
3.1.5 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化管理办法,促进研发与标准化相互结合、相互促进。
3.1.6 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激励制度,鼓励研发人员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并将标准化成果纳入研发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
3.1.7 企业应建立标准化宣贯与培训制度,加强对标准化基础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全体员工应有标准化意识,研发人员应不断学习标准化知识,掌握标准化的最新动态。
3.1.8 企业应建立标准化信息、科技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等数据资源的检索渠道。
3.2 研发过程标准化要求
3.2.1 研发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推进研发成果的标准化,项目组中应明确标准化责任人。
3.2.2 项目预研阶段,应检索、调查和分析与项目有关的国内外标准及知识产权等信息,做好标准查新工作。
3.2.3 项目立项阶段,应在立项文书中明确标准化目标及经费预算,立项审批时应有标准化人员参加。
3.2.4 项目设计与研发阶段,标准化责任人应及时跟踪相关的标准、知识产权等信息,研究项目成果标准化的可行性,并确定标准研制时机。
3.2.5 项目试制阶段,应进行生产工艺标准化研究,制定相关的工艺流程及作业标准。
3.2.6 项目成果验收阶段,应有标准化人员参加验收工作,并对形成的阶段性标准化成果进行评估。
3.3 研发成果的转化
3.3.1 企业应及时将研发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发布应符合《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3.3.2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的制修订,鼓励将企业标准转化为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
3.3.3 企业应及时跟踪和收集产品在采购、生产、销售、服务与回收处理过程中的各种质量与技术信息,不断完善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标准。
4. 评价
4.1 评价组织机构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评价专家组,评价专家组由标准化、经济或科技领域内的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4.2 评价方法
4.2.1 专家组各专家依据《研发与标准化同步示范企业评价计分表》(附录A)独立评分,所有专家去除最高分、最低分后,各专家的平均分为企业得分。
4.2.2评价总分为100分,分为A级、B级、C级。
表1评级分值表
评级
A级
B级
C级
4.3 评价结果
A、B级为“研发与标准化同步示范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