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创新示范基地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标准创新示范基地的要求、评价内容和评分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标准创新示范基地的评价,为各类组织创建标准创新示范基地提供指引。
2 术语、定义与缩略语
下列术语、定义与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标准创新示范基地
指积极开展标准创新,在实践标准化工作上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能够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 以标准化助推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体现创新性、示范性、可推广性的各类组织、服务平台及孵化器等。
3 评价内容和条件要求
3.1 基本条件
3.1.1 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组织,制度健全,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
3.1.2 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社会形象良好。
3.2 资源要求
3.2.1 基础设施
3.2.1.1 具有开展标准化活动的场所,如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展厅等。
3.2.1.2 具有开展标准化活动的必要设备、设施。
3.2.2 组织要求
3.2.2.1 遵守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将标准化工作纳入组织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3.2.2.2 设有相应的标准化职能部门或岗位。
3.2.3 人员队伍
3.2.3.1 具有一支结构合理、稳步发展的标准化人才队伍。
3.2.3.2 重视标准化人才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