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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
引导并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健康发展,规范宝安区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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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并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健康发展,规范宝安区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深文体旅[2016]507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园区企业集聚计划实施细则》的要求和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宝安区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区级园区”)是指经宝安区文体旅游局认定,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具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的综合集聚区。

第三条 区级园区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鼓励创新、注重实效。

第四条 区级园区按建设方式分为新建和利用城市更新项目(旧工业区、旧住宅区、旧村)改造两种类型。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城市更新项目改造,通过再造和产业置换,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第五条 鼓励高、中等院校发挥智力和专业优势,建设以产学研为主导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第六条 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组织考察评估、认定审批、管理指导、考核挂牌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区级园区的认定条件是:

(一) 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和发展规划,有切实可行的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

(二) 综合型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专业型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园区场地属于自有物业的,应产权清晰;属于租赁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自认定申请材料提交之日至租赁合同到期之日)。

(三) 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业态,具有鲜明的产业定位和特色。入驻文化创意企业10家以上,已入驻文化创意企业、名人工作室、社会组织数量占园区入驻单位总数的60%以上或文化创意产业单位场地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且已入驻文化创意企业运营收入占全部入驻企业运营收入的60%以上;园区招商率完成80%以上。

(四) 区级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具有管理有序的运营团队和科学有效的运营机制,能够推动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可持续发展。

(五) 建立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企业孵化、知识产权代理、品牌推广、融资等园区公共服务。

(六) 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硬件环境保障,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七) 取得市或区发改部门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八)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将以下申报材料提交到区文体旅游局。申报材料如下:

(一)《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书》;

(二)园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相关材料;园区发展情况及入驻文化创意机构名录;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或园区物业租赁合同;

(四)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

(五)运营管理机构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六)税务部门开具的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纳税证明(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三个月以内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七)有关部门出具的消防等方面的验收合格材料。

第九条 区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审查。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报单位补充齐全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十条 区文体旅游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开展实地考察与讨论会审,由专家组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区文体旅游局分别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人力资源、社保、统计、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核查意见。如果申报单位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则不予通过。重大违法违规的相关情形由前述各行政职能部门提供,区文体旅游局综合各部门意见评定。

第十二条 综合各方情况,区文体旅游局召开重大事项决策会议专题研究审议。

第十三条 拟认定的区级园区在区内新闻媒体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由区文体旅游局授牌“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颁发认定证书,并正式发文公示。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获得广东省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或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经区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奖励标准依照《宝安区园区企业集聚计划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对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其房租补贴、分会场奖励、孵化奖励及达标奖励依照《宝安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配套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五条 区文体旅游局对经认定的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年325日前向区文体旅游局书面报告园区的建设、经营、管理、绩效等情况并接受区文体旅游局年度考核。报告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二)园区内文化创意企业引进与发展及创新成果产业化情况。

(三)园区公共平台及配套公共服务建设情况。

(四)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情况。

(五)园区年度经济数据情况。

第十六条 考核包括园区自查和实地检查考核两部分。考核结果分为“考核合格”、“限期整改”、“撤销认定称号”三种。

第十七条 不能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区级园区认定条件的则认定为“限期整改”,并提出警示,整改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延长期限的需要获得区文体旅游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区级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认定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区级园区的认定或通过年度考核。

(三)园区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因园区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文化创意园区性质的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范畴和认定条件。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申报单位存在前款第(二)、第(五)项行为的,将其上述行为及相关情形记入宝安区及其他信用系统。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区级园区若发生以下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告区文体旅游局。

(一)园区的性质或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三)影响园区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其它变更。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区级园区有效期为5年(被中途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按相关办法重新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095)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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