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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对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大众化早餐工程建设、社区商业项目、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及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项目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320万。
常年申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其它资助
320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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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为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工商总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69号)精神,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服务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二条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和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为专项资金的主管单位,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三条 市财政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包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合规性审核,拨付资金,提出资金的监管要求,并负责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提出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除政府财政负担的项目外,资金使用通过补助、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项目。采取补助方式的,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包括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大众化早餐工程、社区商业;

(二)与生产流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及屠宰监管技术系统;

第八条支持内容包括:

(一)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助。

1.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平台建设项目。

对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平台建设提供服务所需的服务场地改造及服务设施购置、实现在线服务功能所需硬件设备与服务软件的购置开发、完善工作站与平台服务功能所需的服务设施购置等费用按不超过3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深圳投资建设的配套社区服务站的场地、设备、硬软件系统、门店装修等费用按不超过服务站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对接商务部全国家政服务运营监测管理系统的硬件设备、系统开发、信息录入和维护等费用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采取补贴方式支持。

2.家政品牌企业培育项目。

支持大型龙头家政企业和中小专业型月嫂、婴幼儿早教和居家养老家政企业,加快门店建设与升级改造、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及基础服务设备设施。对每个企业按其项目建设总投资额30%、不超过100万的标准进行资助。采取补贴方式支持。

(二)大众化早餐工程建设资助。

1.支持早餐企业通过投资建设研发中心、生产线、食品安全监测系统、管理系统、冷链物流配送系统、信息化建设系统等升级改造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按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取补贴方式支持。

2.支持早餐企业配套新建或改建固定门店和流动早餐网点,每个固定式早餐网点按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且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每个移动早餐网点按不超过5万元标准予以支持,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取补贴方式支持。

(三)社区商业项目资助。

支持连锁经营企业的社区连锁零售门店建设,扶持资金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门店正常经营所必须的软硬件设施,如门店装修、存放货物的设施设备、信息系统建设等,不包括车辆购置、人工、水电等费用)3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专项资金对每家企业的该类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采取补贴方式支持。

(四)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及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项目资助。

1.生猪屠宰场视频监管系统(包括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视频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一次性补贴视频监管系统建设费用及首年维护费,总额不超过320万元;区级每个一次性补贴100万元,主要用于视频监管系统的技术提升与日常维护。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

2.生猪屠宰边猪激光灼刻检疫应用系统建设项目。支持屠宰检疫验讫印章使用激光灼刻技术应用系统建设,一条生产线一次性补贴设备购置安装费用不超过200万元,且补贴不超过2条生产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

3. 给予4个区生猪屠宰鉴定系统补助各100万元。

第九条专项资金用于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于用征地拆迁、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十条通过补助、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财政部下达年度资金使用额度后,市经贸信息委商市财政委后共同发布本年度资金申请指南(或通知)。

(二)项目单位按照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进行资金申报。

(三)市经贸信息委受理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组织开展部门审核、专项审计或专家评审,提出资金项目安排意见,报送市财政委复核。

(四)市经贸信息委将资金项目在市经贸信息委网站上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受理公示异议投诉事项。

(五)市财政委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资金项目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市经贸信息委和市财政委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绩效检查评价。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督机关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列入不诚信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政府有关资金。

第十三条 市经贸信息委和市财政委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委会同市经贸信息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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