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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贸流通发展资金资助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我市商贸流通业的服务水平和对外辐射力,进一步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常年申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其它资助
不超过30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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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深圳市商贸流通发展资金资助项目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我市商贸流通业的服务水平和对外辐射力,进一步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深圳市培育新兴消费热点工作方案》(深府函〔201629号)和《深圳市扩大消费重点行动计划(2017-2018)》(深经贸信息市场字〔201783号)的精神,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流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专项安排的,用于资助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经费。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在本市依法登记并依法纳税且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的商贸流通企业可以依照本操作规程申请资助资金资助。

第四条 对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中介审计、行政决策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对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的资助采取补贴形式。每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资助项目包括:

(一)在本市新建或改造商业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物流配送中心、冷链仓储或配送系统)

(二)在本市新建连锁门店;

(三)在本市新建或租赁粮食仓库;

(四)经市政府审定的其他有利于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贸流通企业,在深圳新建或改造商业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物流配送中心、冷链仓储或配送系统,但不含批发或零售门店)的,由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一) 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连锁企业;(二)年销售额6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流通企业。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包括商业基础设施经营所必须的软硬件设施,如装修、存放货物的设施设备、项目内部使用的车辆工具和信息系统建设等,不包括人员工资、水电等运营费用)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贸流通企业,在本市内新建连锁门店的,由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一)拥有一个以上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本市已有10家以上自营品牌连锁零售门店,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且新建连锁零售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二)拥有一个以上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本市已有10家以上自营品牌社区连锁门店,且新建的社区连锁门店营业面积在30-2000平方米,或新建的社区连锁餐饮店营业面积在100-500平方米;

(三)拥有一个以上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本市已有10家以上自营品牌农产品专卖连锁店,且新建的农产品专卖店在100平方米以上。

前款规定的社区连锁门店是指开设在居民小区、城中村、工业园区等以社区范围内的居民为服务对象,以满足和促进居民综合消费为目标的属地型商店。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包括门店正常经营所必须的软硬件设施,如门店装修、存放货物的设施设备、信息系统建设等,不包括车辆购置、人员工资、水电等运营费用)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粮食流通企业,在本市内新建或租赁粮食储存仓库的,由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一)被认定为“深圳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并签订《深圳市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

(二)近两年按时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流通统计数据。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资助:

(一)在市内新建粮食储存仓库,仓容量为25005000吨(含5000吨)的,按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仓容量超过5000吨的,按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在市内租赁粮食仓库,租赁期3年以上(含)且仓容量为2500吨以上(含)的,按照不超过年租金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受理及审核

第十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应当根据工作目标制定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支出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支出结构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资助项目所需提供的材料等规定,向社会公布。

市经贸信息部门每年一次集中受理资助项目申报。资助项目申报受理后60日内完成现场考察、部门审核、中介审计、专家评审(必要时)。资助项目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经贸信息部门提出资助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市经贸信息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助资金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市经贸信息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30日内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资助项目申报:

(一)申请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

(三)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四)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

第五章 监督及检查

第十三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对于同一支出事项申报多项市财政资金,以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市经贸信息部门责令其将资助资金全部返还,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经贸信息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财政资金资助“黑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该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