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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知识产权保护资助
深圳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知识产权保护资助项目设立的目的是促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参与知识产权国家标准认证,支持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处理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机制。该项目包括深圳市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资助和深圳市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资助,最高可获得100万资助资金。
至5月20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其它资助
10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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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深圳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若干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类资助项目,包括:深圳市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资助、深圳市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资助。


一、深圳市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一)申请条件

(1) 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外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上一年度在深圳的纳税额达到20万元或以上)的分支机构;

(2) 具有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事务的能力,拥有具备知识产权职业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具备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事务的软硬件条件;

(3) 申请资助时,申请资助的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有关事项已经完成不超过一年,或者已经制定有关工作实施方案且已启动正在进行中;

(4)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建立了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机制,设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工作经费;

(5) 三年内无放弃或视为放弃本资助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1) 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市场调查、取证、分析、鉴定、谈判、调解、咨询、顾问、培训等事务;

(2)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市场调查、取证、分析、鉴定、谈判、调解、咨询、顾问、培训等事务,该维权事务涉及的至少一个对象是境外主体;

(3)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市场调查、取证、分析、鉴定、谈判、调解、咨询、顾问、培训等事务,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境外权利;

(4) 开展境外知识产权维权信息搜集、加工、分析和咨询事务,同意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同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上述有关信息应用于市场监管等行政履职事务中以及面向社会公开;

(5) 开展境外知识产权法律查明研究事务,同意将有关信息或研究成果提供给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同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上述有关信息或研究成果应用于市场监管等行政履职事务中以及面向社会公开;

(6) 开展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条约、规则等信息和动态的搜集、加工、分析和咨询事务,同意将有关信息或研究成果提供给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同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上述有关信息或研究成果应用于市场监管等行政履职事务中以及面向社会公开;

(7) 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预警事务,包括搜集或提供真实案例,对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案例及其研究成果对相关行业或企业具有示范或预警价值,或者对政府政策研究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意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将有关案例信息和研究成果提供给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同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上述有关案例信息和研究成果应用于市场监管等行政履职事务中以及面向社会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资助:

(1) 申请人因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正接受行政执法部门调查的;

(2) 申请人因涉嫌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3) 申请人在申请其他财政资助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其他各级政府财政资助项目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4) 同一事项重复申请资助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有关申请;受理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驳回申请。


(二)支持强度

支持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对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知识产权维权事项,参考维权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资助

(一)申请条件

1、深圳市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资助的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外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上一年度在深圳的纳税额达到20万元或以上)的分支机构;

(2)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了知识产权有关工作制度,积极建立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机制,具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或者相关研究的能力,拥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设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费;

(3) 申请资助时,申请资助的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有关事项已经完成不超过一年,或者已经制定有关工作实施方案且已启动正在进行中;

(4) 三年内无放弃或视为放弃本资助的情形。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1) 自行或者委托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事务,同意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将有关监测信息或分析结果提供给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同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有关监测信息或分析结果应用于市场监管等行政履职事务中以及面向社会公开;

(2) 自行或者委托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机制研究,同意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将有关信息或研究成果提供给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同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有关信息或研究成果应用于市场监管等行政履职事务中以及面向社会公开和推广;

(3) 搜集或提供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有效调解、仲裁、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形式)真实案例,对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案例及其研究成果对相关行业或企业具有示范或警示作用,或者对政府政策研究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意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将案例信息和有关研究成果提供给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同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案例信息和有关研究成果应用于市场监管等行政履职事务中以及面向社会公开。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资助:

(1) 申请人因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正接受行政执法部门调查的;

(2) 申请人因涉嫌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3) 申请人在申请其他财政资助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其他各级政府财政资助项目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4) 同一事项重复申请资助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有关申请;受理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驳回申请。


(二)支持强度

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机制,对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的企业,按监测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资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三、申报受理

申报材料受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金民大厦1403室,受理业务联系人:雷俊,联系电话:83616603。

政策咨询电话: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83070105。

受理截止时间:2017年9月5日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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