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为减轻企业负担,2018年起,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两个业务合并办理,科技部门统一发布申请指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申报其中一个或多个业务,仅需填报一份申请书。
2、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见附件1)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4、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
5、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6、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7、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A级最高);
8、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
9、2017年入库、出库的企业。(可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企业名单见官网http://www.szsti.gov.cn/zxbs/bszn/)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与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合并办理,不再组织单独申报。
二、申请材料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请书
研发项目登记材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代表身份证
上年度完税证明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
填报须知: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企业应注意:
1、为减轻企业负担,2018年起,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两个业务合并办理,科技部门统一发布申请指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申报其中一个或多个业务,仅需填报一份申请书。
2、材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企业研发、高企培育资助(2018)”字样。
3、2017年入库、出库的企业。(可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企业名单见官网http://www.szsti.gov.cn/zxbs/bszn/)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981362/content.html
4、根据《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曾经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办理入库”,请可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企业名单(见http://www.szsti.gov.cn/zxbs/bszn/)中企业自查,若属于“不得办理入库”的企业,请自觉向我委申明(在申请书“入库编号”处填写:入库编号和(国高认定年份))并不得申请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