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领域
对列入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名单的深圳市展会参展小微企业展位费予以资助(限2017年1-7月在深圳举办的展会)。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
《财政部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引导支持展会名单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5〕765号);
《深圳市小微企业创新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6〕217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6〕300 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深圳市)有数量限制(详见附件2)。资助资金额度受本年度深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会展业资助可用资金总额控制,市经贸信息部门经征求市财政部门同意,可结合资助资金申请的实际情况,在本申请指南规定的相关资助方向最高资助限额内,调整该资助方向的资助资金总额。
资助方式:对列入2015年度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深圳市)参展小微企业展位费予以资助(限2017年1-7月在深圳举办的展会)。每个展会的资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950万元,且每个展会的资助金额比例不超过展会主(承)办单位提交的小微企业展位费发票总金额的50%。
四、申报主体
资助资金申请人为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深圳市)主(承)办单位,资助资金最终获得人为本展会的小微企业参展商。展会主(承)办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在90日内将全部资助资金拨付本展会小微企业参展商。展会有多个主办单位的,须共同以书面方式协议或委托推选出一个主办单位代为申请资助资金;承办单位申请的,须提供作为承办单位的证明材料。参展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6〕300 号,详见附件3)相关的行业类别的规定。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2017年深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会展业财政资助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1);
2.本展会参展小微企业一览表(含参展商名称、展位面积、展位费、参展商联系人及电话);
3.申请人(展会主(承)办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开户书复印件;
4.本展会参展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网上工商注册资料打印件、展位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和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5.政府部门、审计机构出具的能证明参展商属于小微企业的相关材料:包括能证明企业营业收入额的2017年上半年审计报告或能证明企业从业人员数的社保单等(社保单开具时间为近三个月)。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所有页面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书脊(侧边)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
六、申请表格
详见附件。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10月10日9:00至20日 18:00。
(三)咨询电话: 0755-88101192、88103579、88102011。
(四)受理地点:深圳市民中心C区3065室。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处室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和提出资助计划——市财政委员会复核——社会公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资助资金。
十、办理时限
一次办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会展业财政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