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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加大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工作力度,促进传统产业利用电子商务实现转型升级,提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水平等项目建设。
2018年3月15日-4月4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其它资助
5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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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19号),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质量提升,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加大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工作力度,促进传统产业利用电子商务实现转型升级,提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水平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和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

(二)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会同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会签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四)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组织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工作,提出改进预算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二)发布申请指南,开展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等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建立项目备选库;

(三)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牵头组织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四)建立资助项目档案,跟踪管理项目实施、验收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部门预算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对其编制的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项目计划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负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项目申请指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二)编制项目投资预算,组织完成项目实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并对项目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验收;

(五)按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按监管银行制度要求,办理受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

(七)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是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申请指南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普及应用项目。通过购买经认定的我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基本服务增量,减少新增触网企业缴纳的基本服务费用,间接支持中小微企业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

(二)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主要针对传统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采取电子商务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项目;

(三)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和试点区域的信息化系统改造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

(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电子商务示范项目配套、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规制和标准建设、电子商务产业研究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求的项目;

(五)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包括针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冷链配送系统建设、开展网络销售业务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中心建设、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解决方案等(包括电商共同配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社区网络配送设施建设、为电子商务物流提供服务的社区便利店建设等);

(六)电子商务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创新政府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电子商务的积极性,从而放大政府专项资金的规模,更好地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

第十一条 对符合资助范围的项目采用无偿资助、奖励、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投融资补贴、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对适用监管银行制度管理的资助资金,按监管银行制度办理。

第四章 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第十二条 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普及应用项目的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资助重点:

针对传统企业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给予扶持。

资助标准:

针对首次通过指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且与该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已支付服务年费的深圳法人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所交服务年费50%的补贴,每家企业资助上限为1万元。

资助方式:

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购买深圳本地指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部分服务的方式,达到使该平台减少对本地服务对象收费标准的目的。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的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资助重点:

针对传统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自行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提升企业营销能力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项目给予扶持。

资助标准:

1.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100亿元及以上的,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2.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50亿元(含50亿元)-100亿元的,资助上限为1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3.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1亿元(含1亿元)-50亿元的,资助上限为8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4.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资助上限为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资助方式:

采取事后无偿资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和现场抽查,对优秀电子商务解决方案投资项目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评审得分系数。

第十四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建设项目的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资助重点:

针对从事跨境贸易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企业、物流企业、试点区域经营单位、代运营等深圳法人企业,为实现“阳光化”通关而与深圳跨境贸易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对本公司信息化系统进行改造的项目给予资助。对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按批准标准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

1.对试点区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集中监管场所的信息化系统改造或分拣系统、分拣设施建设等项目给予资助,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2.对跨境电商等各类企业的系统改造项目给予资助,资助上限为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3.对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按批准标准给予资助。

资助方式:

采取事后无偿资助方式,经专家评审和现场抽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评审得分系数。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项目的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资助重点:

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求的各类项目,需要示范创建和应用推广的项目,国家或省电子商务示范配套项目,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产业服务项目。

资助标准:

1.国家电子商务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配套(无需专家评审);

2.国家级示范项目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的方案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作方案执行;

3.对电子商务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重点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设项目给予资助,资助上限为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资助方式:

事前、事后无偿资助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经专家评审和现场抽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评审得分系数。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的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资助重点:

对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的冷链配送系统建设、开展网络销售业务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中心建设以及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解决方案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

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资助方式:

采取事后无偿资助方式,经专家评审和现场抽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评审得分系数。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资助重点。

资助重点:

创新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资金的杠杆作用,设立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对电子商务领域符合条件的创新项目进行资助。电子商务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另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受理

第十八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及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分批编制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明确申报条件、资助标准、申报期限、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等事项,通过多种公开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采取常年受理、集中办理、先到先得的方式接受申请。申报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等工作,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通过公开投标选定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程序,自集中办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编制项目扶持计划,并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复核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对所编扶持计划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项目扶持计划,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处理。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项目单位凭下达的资金资助计划文件或签订的项目实施合同,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资金采取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封闭式管理。

对事前资助项目,项目单位与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合同,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办理拨付手续,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资助计划和资金使用合同有关约定拨付资助资金到项目单位监管账户。

对事后资助项目,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资助计划文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在实施中发生变更,须报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才能实施变更。对因故终止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报告市财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将资助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主管部门。由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对受资助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书面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对受资助项目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申报单位再次获得资助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追回专项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三十一条 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一律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构、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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