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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
深圳市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主要用于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和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区等市政府投融资园区内产业用房租金减免的申请、受理、审核和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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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和《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和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区等市政府投融资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产业用房(以下简称产业用房)租金减免的申请、受理、审核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实行部门联合审核制度。

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共同审核,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征询有关部门意见。

联合审核的方式可以是召开联合审核会议或者进行文件会签。

第四条 申请租金减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创新委提出申请;

(二)市科技创新委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社会公示;

(三)市投资控股公司按照联合审核结果,办理租金减免手续,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 各个园区租金减免总额不超过单个园区产业用房可租面积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产业用房租金减免面积的计算方法是,自租赁初始年度起,第一年按产业用房可租面积的80%计算,第二年按90%计算,第三年按95%计算,从第四年起按100%计算。

各园区间减免额度原则上不做调剂。

第六条 申请租金减免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软件、信息及信息服务业等领域相关企业并且入驻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

(二)高技术领域企业、高科技上市公司并且入驻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三)金融服务领域相关企业并且入驻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高科技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创新型中小企业及相关企业并且入驻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

(五)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领域相关企业并且入驻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区。

市政府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市政府投融资园区在入驻企业条件方面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单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获得年度租金总额最高百分之二十租金减免资助:

(一)申请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入选国家“千人计划”;

(二)申请单位获得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获批组建(认定)市级以上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

(三)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支持的政府社会事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孵化载体;

(四)近三年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最近一年实际纳税额地方分成部分超过五十万元;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第八条 我市重点引进的重大项目依托单位、科研机构(团队)申请租金减免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获得租金减免资助。

第九条 市科技创新委每年定期受理租金减免申请。

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金减免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未满三年的按实际年限)。

申请单位为非企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金减免申请书;

(二)登记证照;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千人计划”、创新载体、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孵化载体等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审核。联合审核通过的,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合审核部门共同发布租金减免资助名单。

市投资控股公司自租金减免资助名单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租金减免手续,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租金减免资助期一般为三年,自联合审核部门共同发布租金减免文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可以在资助期届满前的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创新委提出资助期延长申请。

第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核资助延长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租金减免资助期延长二年。

园区每家单位获得租金减免资助期累计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 市投资控股公司应按年度向市国资委提交园区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报告经审计后提交联合审核部门备案。

市科技创新委可以定期核查租金减免资助政策落实情况。发现执行情况与租金减免联合审核结果不一致的,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责令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通过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手段骗取租金减免资助的,经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取消该单位入驻园区资格,将该单位不良记录载入我市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

该单位自认定有上述情形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租赁或购买我市创新型产业用房,也不得申请政府其他专项资金资助。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