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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现代物流项目认定
深圳市现代物流项目认定是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物流业转型升级。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其它资助
50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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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物流业转型升级,国家发改委制定了《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16]1689号)。《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和地方各种所有制企业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的申报、投资安排和组织实施等。

一、《办法》规定了项目申报条件和扶持方式。

(一)项目要符合《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确定的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竞争力。中央预算内投资将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公益性质、重要物流节点或社会资本参与性不高、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对促生产、扩消费具有重要作用的物流建设项目。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前期工作手续齐全,建设资金基本落实,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或合规在建项目,对扩大内需具有明显作用。已经竣工的项目不得上报。

(三)项目单位已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银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优先支持已被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优质物流企业。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为投资补助。安排给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标准参照当年该专项的总规模和项目总投资规模分档确定,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且均为一次性安排。

二、《办法》规定了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程序。

(一)项目单位要按程序将资金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是否已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储备,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等建设条件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可要求项目单位提供上述建设条件落实的证明文件,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请示文件和审查合格、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同步提交项目名单。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同意安排投资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作出批复并下达投资计划。

三、《办法》规定了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方式方法。

(一)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监管的主体责任。一是依据有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通过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前期工作程序、转发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地方建设投资落实、计划执行进度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二是督导项目单位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采购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和制度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三是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本地区、本企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总体验收,并及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物流项目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原则,地方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开展稽察或者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行不定期抽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审计、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对资金不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建设进度慢等问题较多的,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现场督办等措施,限期整改。进度严重滞后、建设内容与申报内容不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采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同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项目单位应当配合稽察或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对以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资金,或转移、侵占、挪用国家资金等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主体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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