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推动股份合作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罗湖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股份合作公司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按照《深圳市罗湖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自愿申请、综合评审和政府决策的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罗湖区行政区域内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股份公司开展以下活动:
(一)加快推进城中村和旧工业区的城市更新;
(二)对尚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旧工业区、旧商业街实施产业升级计划;
(三)以土地、物业和资金入股投资或以自身物业引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完善内部管理,引进人才,加强自身建设;
(五)加强村内管理,提升社区治理服务水平。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股份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上一年度至本年度申请之日,公司未发生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治安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事件;
(二)公司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进行经营管理,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三)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罗湖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区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补贴情形。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包括专项扶持、配套资金支持、综合考核奖励和罗湖区政府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三章 扶持内容
第八条 股份公司自主开展城市更新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进行专项扶持:
(一)项目成功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
(二)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并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一次性给予股份公司承担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总造价(需经相关部门评审确认)的30%且不超过300万元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贴;
(三)通过城市更新积累商业性物业资产的,商业物业每增加一万平方米奖励100万元扶持经费指标,以此类推,商业物业增加五万平方米奖励500万元扶持经费指标,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扶持经费指标由股份公司带项目申请,落实到符合经费使用政策的具体项目上,区政府根据财力安排资金。
第九条 股份公司自主开发建设征地返还用地、集体留用土地的,按以下标准进行专项扶持:
给予股份公司项目贷款贴息上限50%的补贴,最多可连续三年,一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项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股份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参股政府引导的产业园区、公益性基础设施、社区服务项目(含公路、学校、养老中心、图书馆、活动中心等)的,一次性给予股份公司参股投资额的5%且不超过200万元的专项扶持。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直接参股或者通过自有商业物业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业、黄金珠宝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大型连锁企业、四星级以上酒店的,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1+11文件”的扶持条件和标准,按企业当年对区财力贡献的50%一次性给予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对旧厂房、旧公寓和旧商业楼宇等物业进行升级改造,改变面貌效果显著的,按股份公司项目投资额审计结果给予40%的配套资金支持,单项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自行建设村内文化体育设施、治安、交通、消防、环卫等公共配套设施、社区公共停车场(服务社区居民、按规定标准收费)及对社区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的,改变面貌效果显著的,按项目投资额审计结果的4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集资办)每年根据罗湖区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围绕股份公司转型发展、规范管理、完成政府布置工作等各项工作任务情况,制定年度综合考核标准,明确细化各类考核指标(含社区安全生产、计生、查违、治安环卫、人才引进、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应急、迎检、市容环境考核、年度重点专项工作等)的分值和权重,并组织实施综合考核,按综合考核得分高低情况对经营业绩和社会管理等各方面表现突出的股份公司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前1至5名,每家股份公司补助30万元;
(二)前6至10名,每家股份公司补助20万元。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聘用人才且该员工实际在岗工作1年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职称、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每人每年2万元。
(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每人每年5万元。
每名人才累计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按规定换届离任审计、资产评估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罗湖区政府要求股份公司进行的财务年度审计、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以及罗湖区政府开展专家咨询、业务培训等产生的业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七条 罗湖区政府决定的对股份公司进行扶持或补助的其他项目资金,或在以上条款中未能述及的扶持内容,可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申请与核定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应填写《罗湖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并向所在街道有关部门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九条 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股份公司申请,对公司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报街道办提出意见后提交区财政部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或直接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集资办)对经街道办提交的股份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定期组织人员对公司申请事项进行核查或评审,并逐一提出核查或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集资办)根据核查或评审结果,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报区集体资产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资金安排方案及拟补贴项目经区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集资办)将拟补贴项目(包括股份公司名单、补贴事项、补贴金额等有关情况)通过罗湖区电子政务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管理按《深圳市罗湖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罗湖区行政事业单位临时用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股份公司的单项申请同时适用于区其他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或适用于本办法多项扶持措施时,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股份公司在确保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的基础上,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类补贴限于该类补贴事项开支范围使用),并通过公开栏等形式向股东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在专项资金划拨当年底,公司需将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区监察部门应受理相关投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股份公司进行查处;区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审计监督;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及其扶持项目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
(三)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股份公司,区财政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三年内不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词语概念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区财力贡献”指企业所缴纳的各类税收中区财政按现行体制分享的金额的总和。
(二)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金融业、黄金珠宝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大型连锁企业等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予以认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财政局(集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原《深圳市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罗府办〔201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