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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
各级企业技术中心采取当年认定,第二年考核验收资助的方式,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资助标准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50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助300万元。
常年申报 福田区经济促进局(金融办) 其它资助
50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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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第一章资助对象及资助方式

第一条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条对各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现场考察、量化考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对各级技术中心的资助采取项目计划制,即:经确认的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在项目合同书中明确资助的金额,根据建设进展一次性无偿拨付,专款专用。

第四条各级企业技术中心采取当年认定,第二年考核验收资助的方式,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资助标准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50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助300万元。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的企业单位应首先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单位可从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网站http://szbti.gov.cn/技术处业务办理系统阅读相关申报要求并下载资料清单,按照资料清单要求,提交以下申请认定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认定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总结和规划报告;

(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定量数据表;

(四)企业获得成果、专利或列入国家或省市计划情况及相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准备齐全可进入现场考查程序,材料准备不全要求企业进行补充。

对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资助的,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后,按照《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提供的研发投入、研发设备原值等定量数据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数据进行计分,得分超过50分者,会同市财政部门、国地税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由专家对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订与实施效果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运行效果等定性部分(共13分)进行考核打分,根据专家打分结果,加上定量分数,总分超过60分并获专家组推荐者可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七条各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后的下一年度,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提交《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资助资金申请表》。

第八条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对上年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现场考察,依照《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对企业技术中心上年度的研发投入、产出等工作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结果。

第九条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及考核结果拟订资助资金计划,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在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或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确有必要也可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复审。经调查属实的,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并将结果函告异议者。

第十一条享受资助的市级技术中心企业应当与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违约责任以及政府采购要求等。

第十二条受资助企业凭相应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将资助款拨入企业帐户。受资助企业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 —— 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或评估后进行核销,冲减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享受资助的企业使用资助款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情况特殊不宜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向财政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财政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必须按资金使用合同所附《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超出资金使用范围的,须向市贸易工业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章评审规则

第十四条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资助申请的专家评审工作。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的科技、管理等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其人数应为单数。并邀请财政、国地税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评审专家必须对评审的技术中心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所有经专家评审的意见和签名必须交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旦发现不申请回避,取消其专家资格。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十六条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八条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跟踪评价或审计,包括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本笔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审计及评价。市财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

第二十一条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在本笔资金使用完毕后,必须按照与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资金使用合同书的相关规定,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资助经费决算,并提出竣工审计验收申请。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笔资助资金使用作专项审计,验收以审计结果为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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