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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新媒体广告产业园专项资金
中国(深圳)新媒体广告产业园是2012年国家财政部、工商总局批准的国家级试点园区,园区和入驻园区企业可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支持,为更好地促进中国(深圳)新媒体广告产业园发展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其它资助
5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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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中国(深圳)新媒体广告产业园是2012年国家财政部、工商总局批准的国家级试点园区,园区和入驻园区企业可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支持,为更好地促进中国(深圳)新媒体广告产业园发展,加大力度推动广告产业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深圳)新媒体广告产业园内注册并在福田区纳税的新媒体广告企业。新媒体广告企业主要指与广告业相关联的新媒体企业以及广告企业;新媒体企业主要是指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通过互联网、宽带局域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企业。

第二条 成立中国(深圳)新媒体广告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统筹中国(深圳)新媒体广告产业园发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对经管委会认定的境外优秀新媒体广告公司入驻园区,根据入驻企业形态、经营规模、租赁面积及年限、获奖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区外国家一级广告公司入驻园区,根据入驻企业形态、经营规模、租赁面积及年限、获奖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奖励。

第四条 本园区物业租金按低于周边物业市场指导价的30%左右收取。

第五条 对入园的新媒体广告企业,首三年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面积最大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区政府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最高可达200万元。

第七条 经区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企业经区政府认定为福田区总部企业的,可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八条 对新媒体广告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增长率 15%以上,给予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实际缴纳税额(不含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的15%奖励,最高可达 100万元。

第九条 对于园区内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媒体广告企业,企业高管层中个人纳税超过10万元以上的,可参照个人所得税的25%标准予以奖励;对每一家新媒体广告企业高管层的奖励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新媒体广告企业积极开拓市场,不断提高自身水平和产品质量。对园区内获得戛纳、纽约、伦敦三大国际广告节不同奖项的原创广告作品,给予相应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园区内获得中国广告长城奖、艾菲奖、中国媒体创新营销奖的原创广告作品,给予相应奖励,最高可达50万元。

第十一条 为入驻园区的新媒体广告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等便捷公共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园内的新媒体广告企业加强对外宣传、招商与合作。积极组织园内企业参加区内外相关经贸洽谈会,经管委会同意参加相关的国内外重要展会和项目合作洽谈等活动,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给予适当的资金资助。

第十三条 支持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引入。凡具有品牌影响广、产业带动能力强、纳税额高的重点企业入驻项目或重大广告投资项目,除享受上述有关条款规定外,可提请区政府审核,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四条 以上条款在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中已有规定的,按已有申请、审批或核准办法执行。其他条款依照中央扶持资金使用规定,可利用中央扶持资金予以支持,不足部分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扶持资金由相关企业向福田区文产办提出申请,文产办组织评审后,向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报批。

第十五条 上述条款如与国家、省、市、区出台的新政策不符,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深圳)新媒体广告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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