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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贷款贴息资助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是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建设全球物流枢纽城市,巩固与提升深圳物流业服务于珠三角产业体系的能力而设立的。该项目主要支持在考核期内有效的市重点物流企业申报。项目一经审核通过,最高可获得200万元的资助。
2018年6月13日起至6月20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 贷款贴息
200万元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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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一、实施依据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18〕3号)。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是在考核期内有效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

(二)企业开展主营业务,即生产经营、建设与改造物流设施、购置物流设备而向银行贷款,以及开展供应链管理业务的保理、开信用证、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相应产生了利息。

(三)根据《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交〔2016〕494号)第十七条规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将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本年度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资助资格。

1.申请企业属于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的,按照以下标准对考核期当年进行复核:

1)企业总资产7500万元以上;

2)企业经营收入超过1.5亿元,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3)企业在本市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200万元;

4)企业在本地市场监督、国税、地税、海关和交通等部门因单项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单次5万元(含)以上、或单项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累计10万元(含)以上、或被上述部门纳入失信“黑名单”。执法部门对处罚结果有具体规定与说明的,从其规定与说明。

2.申请企业属于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的,按照以下标准对考核期当年进行复核:

1)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2)企业年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8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50万元;

3)企业在本市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100万元;

4)企业在本地市场监督、国税、地税、海关和交通等部门因单项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单次5万元(含)以上、或单项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累计10万元(含)以上、或被上述部门纳入失信“黑名单”。执法部门对处罚结果有具体规定与说明的,从其规定与说明。

三、资助考核期

本次资助考核期为: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

四、资助标准

对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申请之日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贴息资助,贴息金额不超过资助考核期内企业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50%,每家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现代物流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三)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物流企业贷款利息支付明细表

(五)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六)申请企业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七)申请企业2017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原件)

请严格按照以上清单准备材料。申请材料须提供目录清单并连续编写页码,按顺序装订成册(胶装),一式两份。上述各项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

六、申请受理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受理时限:2018年6月13日至6月20日

(三)咨询电话:0755-83168092、83168329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企业可选择现场申报或在线申报。现场申报的,在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在线申报的,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网址: http://wsbs.sz.gov.cn)进行申报,申报后将书面申请材料送至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

(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各环节的审核工作,确定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及资助金额,并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门户网站及媒体刊登公示。

(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资助结果文件。

(四)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八、其他说明事项

(一)贴息资助范围:贴息资助只限实际已支付的用于企业物流主营业务的银行贷款利息,与物流业务无关的银行贷款利息及非银行机构的贷款利息,不纳入贴息范围。

(二)申报企业提供的数据须真实可靠,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将与深圳市统计局核实比对有关申报数据。

(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的专业机构将前往申报企业现场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核查验,请各申报企业积极配合。

(四)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深圳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

九、特别说明

本项工作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受理、审核,不收取任何费用。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和工作人员名义代理申报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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