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促进黄金珠宝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2014年10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辖区黄金珠宝产业实现转型升级,向产 业链高端增值环节延伸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效益和竞争力,根据《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黄金珠 宝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决定》(深盐发〔2014〕2 号)及《深圳
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黄金珠宝产业转型升级 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 年)的通知》(深盐府办〔2014〕4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集聚发展、高端发展、低碳发展、创新 发展为导向,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引领集聚作用,在高端环节和细
分领域形成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实现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的黄金珠宝总 部企业以及从事黄金珠宝研发设计、高端制造、展示交易、宣传
推广和行业服务等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企业 自愿申请、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综合评估等程序步骤实施。其
中,涉及区产业发展资金部分按《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深盐府〔2013〕35
号)执行,由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对扶持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涉及人才扶持所需资金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资金管理按照《关于印发〈盐
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盐办〔2013〕 3 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五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黄金珠宝总部企业,区政府给予 如下办公用房补助:
(一)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 下同)的,按每平方米 600 元的标准分 3 年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在我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 公室发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 给予一次性 12 个月房租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以上享受购置、租赁补助的办公用房仅供总部企业使用,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六条 鼓励黄金珠宝总部企业塑造园区品质,对其办公区 域(写字楼、企业展示馆、园区景观等)进行外部整体形象改造。 对设计费用达 200
万元及以上的,完成建筑和景观施工后,经验收后给予设计费用 的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
第七条 对黄金珠宝总部企业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需求开 设绿色通道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大服务力度。对于个别亟需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成长性好的重点企业,经区政府常务 会议审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为项目提供落地奖励和办
公用房支持等一揽子扶持措施。
第八条 对认定为黄金珠宝总部企业的,重点解决人才住房 保障问题,在区企业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优先安排。
第九条 黄金珠宝总部企业的认定、其他扶持标准及申报步 骤具体参照《关于印发〈盐田区总部企业扶持办法(暂行)〉的 通知》(深盐府〔2011〕46
号)执行。
第十条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工艺升级:
(一)对总投资在 50 万元及以上、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较好市场前景
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开展技术升级或设备更新后,生产工艺、生产效率、生产成本等有明显进步的,在项目完成投入使用后,给
予不超过其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度的资助额)50%的一次性扶 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申报条件及步骤具体参照《关于印发〈盐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修订)〉等 8 项制度 的通知》(深盐经〔2013〕60 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执行。
(二)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信息化建 设重点项目及示范项目、产业集聚基地规划等获得市级以上产业
技术进步资金补贴的项目,给予上级补助资金 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研发创新,对研制和开发高端装备和工艺流程的企业,对于上一年度研发投入 300 万及以上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创新成果显著的,按研发投入实际金额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黄金珠宝类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关键技术和专利产品。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给予资助。资助标
准、申报条件及步骤具体参照《关于印发〈盐田区企业研发投入 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等 10 项规程的通知》(深盐府办〔2008〕3 号)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国家级检测中心或鉴定机构入驻,给予最高 不超过 100 万元的落户奖励;国家级检测中心或鉴定机构在盐田设立分中心,并开展对外检测服务业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或具有盐田户籍的个人,成功申请外观专利的,给予 500 元/件的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在区内承办各种珠宝设计类活动,对在
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或国家级设计类赛事、展会或论坛落户盐田的,根据活动规模,给予承办方不超过其在盐田产生费 用 的补贴,且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创建黄金珠宝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或黄金珠 宝创意设计孵化基地。通过经区政府认定的孵化基地对入驻的中 小企业提供 3
年的租金补贴,第一年按每平方米每月 10 元标准进行补贴,第二年 8 元,第三年 6 元。在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2 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设计工坊、大师工作室、设计师交流平台等
文创机构入驻,打造黄金珠宝创意设计基地、平台、实验室。对行业内国际知名设计研发中介机构、设计师个人工作室等入驻盐 田黄金珠宝创意设计孵化基地的,在运营满 1
年后,年营业收入达 50 万元(及以上)并申请取得 3 项及以上知识产权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运营经费扶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八条 对上一年度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每件 商标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对上一年度企业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的产品,每件商标、产品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申报条件及 步骤具体参照《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
质量提升资助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深盐府办〔2014〕5 号,以下简称《资助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资助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推广工程。对上一年度导 入卓越绩效模式、现场评审总评分在 400 分以上的企业(组织)每个资助 10 万元。对被上级认定为“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示范基地”的企业(组织)每个资助 15 万元。申报条件及步骤具体参 照《资助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鼓励行业协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承办具
有行业特色、提升盐田珠宝品牌影响力的各种宣传策划推广、会展博览活动。对事前报主管部门备案认可,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性宣传策划推广活动和国内外重点会展活动给予补贴,按该 届活动总支出的 且不超过 50 万元为限。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 的盐田区分会场,可申请当届分会场资助,每届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由区政府牵头组织的国内外重点展览 会、博览会,且属企业自用展位的,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资金补
贴。补贴标准参照《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推动黄金珠宝工业旅游示范项目,对认定为省 工业旅游示范单位的黄金珠宝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的黄金珠宝企业,给予 10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黄金珠宝企业自办或通过与辖区旅游场 所(景区、高端酒店、会议中心等)的合作策划举办各类主题活
动。纳入深圳黄金海岸旅游节成为子品牌的,给予企业实际活动 经费 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并在场地、安保、宣传 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实现集中收银,依法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大 型商贸交易平台如珠宝交易中心,面积超过 5000 平方米的,运营满 1 年后,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年交易额首次达到 5 亿元、10 亿元、30 亿元(及以上),经认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60 万元、100 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区级留存部分。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按最高达到的标准进 行奖励,不累计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积极拓展电子商务市场:
(一) 企业自建网络销售平台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开通网络销售业务的,对年交易额首次达到 1000 万元、5000 万 元、1
亿元(及以上),经认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分别给予一次 性奖励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区
级留存部分。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按最高达到的标准进行奖励,不累计奖励。
(二)支持以各类传统专业市场为依托的“实体市场+网上 交易平台”的综合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经区政府认定为重大项目, 运营满 1 年后,年交易额达 3
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 300 万元的运营资助,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区级留存部分。批准后当年发放 50%,第二年发放 50%。
第二十六条 对上一年度辖区年纳税额前 10 名,符合条件 的且利用银行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贴保支持。
每年的贴息贴保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总额的 ,且不超过当年纳税区级留存部分。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上限为 100万。单个企业原则最多给予连续 2 年贴息贴保,申报步骤参照《操作规程》执行。依托黄金贵金属的行业特点,鼓励区内企业与金融机构通过 借金还金开展特色融资业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信 托计划、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创新金融产品。对其发行过程中的法 律、审计、评估等专项中介费用按
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 100 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黄金珠宝产业人才申报市高层次专业人
才、区成长型人才认定,探索建立科学的黄金珠宝产业技能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的人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 女入学、培训津贴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加大黄金珠宝产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区域校 企合作,建设黄金珠宝专业培训或实习基地,培养技能型人才。
每年选派一批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到知名高校、知名培训机构进修深造,对企业紧缺急需工种的技能人才进行有针
对性的培养。根据黄金珠宝总部企业的运营情况,相应地分配名 额对企业内在职攻读管理硕士、博士等学位的高级管理类人才提 供相应的学费补助。
第三十条 对黄金珠宝产业高技能人才继续提升职业技术
等级,取得黄金珠宝行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培训费补贴。黄金珠宝产业高技能人才认定、扶持标
准、申报步骤等具体参照区集聚黄金珠宝产业高技能人才办法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因虚假申报获得支持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追回相应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将根据本区黄金珠宝产业发展状况、国 家和省、市相关促进产业发展有关政策以及执行情况,适时对补 贴办法、奖励标准等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同一企业每一年度内享受资助总额原则上不 超过 300 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纳税区级留存部分。对于
个别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成长性好的重点企业或项目,经区政府 常务会议审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可突破产业发展资金关于 资助的上限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同一项目或活动不得在区政府多个部门申请 资助;已获得区级政府财政资助的同一项目或活动不得再重复申 请。对同一企业的资金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
3 年,贴息贴保、 市场开拓、知识产权类资助,以及上级另有规定或决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