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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企业提供孵化服务予以资助。资助费用为2015和2016年企业为提供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3月至4月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其它资助
300万元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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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一、申请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企业提供孵化服务予以资助。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5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费用为2015和2016年企业为提供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场地租金、水电、管理费、宽带网络支出等孵化器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

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三、办理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三)制订了较完善的科技企业孵化制度,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或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开展创业辅导、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孵化服务;

(四)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2013年1月1日以后成立,截至申报截止日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达20家以上,且在孵企业所在行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深圳市战略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五)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六)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资金使用案例;

(七)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八)截至申报截止日,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不少于 1 年;

(九)已获科技企业孵化器事前资助的单位,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且由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四、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联系人:蔡晟、李莜(88127983,88103994)

(三)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五、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委拨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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