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备案登记,并已在新三板挂牌且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它资格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二、资助条件
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
已获得过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或其它市政府财政资金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资助标准
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资助额度根据2017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企业申报数量作相应调整。
四、审批程序
网上申请 —— 提交相关资料 —— 审查核实 —— 专项审计 —— 初步确定名单 —— 核定资助额 —— 会议审定 —— 复核 —— 社会公示 —— 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 —— 办理拨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