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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
为加快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对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金融科技、共享经济、人工智能等领域给予扶持,最高资助1500万。
2018年6月11日-7月2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它资助
150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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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云计算

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和软件即服务(SaaS)等领域。

(二)大数据

重点支持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分析发掘、数据可视化、大数据行业应用等领域。

(三)电子商务

重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大宗商品网络交易、综合型电子商务等第三方服务平台。

(四)金融科技

重点支持区块链产品、量化金融平台与系统、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金融风险管理系统研发及产业化。

(五)共享经济

重点支持分享型研发设计平台、在线知识共享平台、劳务资源分享平台研发及产业化。

(六)人工智能

重点支持感知识别、知识计算、认知推理、运动执行、自然语言处理等领域的共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二、扶持计划类别及资助标准

(一)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

1、事后资助方式。对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的项目予以立项备案,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我委组织的专家验收后,按照专项审计确认的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2、贷款贴息方式。专项资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认定的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50%),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扶持计划:事前资助。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申报条件

(一)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事后资助)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数字经济产业的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近三年平均主要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6.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能够提供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二)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贷款贴息)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数字经济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6.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银行贷款金额1000万元以上认定的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50%

(三)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扶持计划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含深汕合作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数字经济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中,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应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

2.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工程研究中心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工程研究中心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3.工程研究中心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资金(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6.为提高我市创新载体开放共享能力,待项目批复后,对于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设施,需在完成安装调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深圳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www.scpsp.com)进行登记,未来统一在平台内实现在线预约、支付、售后等对外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并将共享服务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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