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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应用项目
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应用项目专项推动东莞市企业实施“机器换人”。鼓励企业通过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申报审核通过后,最高可获得资助500万元。
2016年7月至1月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设备补贴
500万元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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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一、资助对象

我市电子、机械、食品、纺织、服装、家具、鞋业、化工等重复劳动特征明显、劳动强度大、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业领域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实现“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已投产。

(三)项目在2015年1月1日后实施。

(四)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100万元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购置设备、仪器及相关软件、技术的费用(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

(五)2013年1月1日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单次5万元或以上)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以及《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东财〔2016〕83号)中规定的其他不予资助情形。

(六)项目已完工达效(申请拨贷联动资助方式项目除外)。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方式分为拨贷联动、贷款贴息、设备租赁补助、事后奖励等。

(二)拨贷联动是指由市经信局将项目推荐给经批准的银行,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按照立项资助金额最低1:1 的比例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投入额。其中,立项资助金额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2%计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0 万元。贷款发放后,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给予补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项目立项资助金额,时间最长不超过2 年。项目通过市经信局验收后,立项资助金额扣除贴息的余额部分拨付给企业作为奖励资金。

(三)贷款贴息是指除拨贷联动外,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购买设备实施“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给予利息补助,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补助不高于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2%,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四)设备租赁补助是指对企业通过设备租赁分期购买设备实施“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给予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补助不高于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2%,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五)事后奖励是指企业以自筹资金实施“机器换人”应用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机器换人”应用项目有购买本地生产设备(莞产设备)的,莞产设备部分的资助比例提高至设备投入额的15%,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300万元。

(七)对购买莞产机器人实施“机器换人”的,莞产机器人部分的资助比例提高至25%,莞产机器人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莞产机器人的目录另行发布。

(八)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400万元;使用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500万元。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包括设备和技术投入、设备的先进性、以及减员增效和行业带动效果等)认定,每年认定数量不超过年度资助项目数量的10%,最多不超过20个。

(九)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获得专项资金资助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30%、20%和10%执行。

(十)单个项目只可选择一种资助方式,最高资助标准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

(十一)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应用项目。

四、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贷款贴息、设备租赁补助或事后奖励方式

企业填报申请并提交材料——市经信局审查——专家进场验收认定——第三方机构验收认定——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拨款付到企业账户——项目跟踪

五、设备支出的财务审核规则

(一)除机械手外,价值3万元或以下的投入视为低值易耗品,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二)2016年度的项目审核时根据企业提交的项目投入明细表及相关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核算项目投入,投入时间以2015年1月1日为起点计算,至项目验收认定工作结束。某台设备的购销合同、投入发票或付款凭证任意一项在项目实施期内,则该台设备从2015年1月1日起至项目验收认定工作结束,期间的付款在不超过原申报金额的前提下均可纳入项目投入核算范围,

(三)二手设备不纳入资助范围。

(四)除自制设备外,所有设备应有厂家铭牌,铭牌上应有设备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对无铭牌、或者铭牌上三项基本信息不完整且无其他佐证材料的设备,一律不予确认。铭牌由设备生产厂家在设备出厂前制作并安装,不允许申报企业自行制作或生产厂家在设备出厂后补制。企业的固定资产卡不视为铭牌。

(五)其余按照《关于“机器换人”专项资金应用项目财务核算问题的通知》(东经信函〔2016〕563 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六、责任与义务

(一)项目申报企业是项目质量的责任主体,无论项目最终是否获得资助,申报企业均需要对所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单位3 年内申报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并处被骗取财政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2.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3.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获资助的项目单位除配合我局的经济运行监测工作外,还须积极参与我局组织的“莞产机器人试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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