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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战略新兴和未来产业发展资金
深圳市战略新兴和未来产业发展资金是市政府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际经济环境的复杂变化而制定的项目计划资助。该项目主要分直接资助类、股权资助类和贷款贴息类三种资助方向,项目审核通过之后,最高可获得1500万元的资助。
3月至4月 深圳市经信委 其它资助
1500万元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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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一、重点资助类型

分直接资助类、股权资助类和贷款贴息类三种。


直接资助类


1、支持领域

(1)、“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

扶持产业:海洋产业,航空航天产业,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

支持领域:以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以前沿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为重点,支持申报单位紧密合作,促进产、学、研、用优质资源高效集成。

(2)、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扶持产业:海洋产业

支持领域: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实施对实现我市海洋产业跨越式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和关键性推动作用,夯实产业基础、完善支撑条件、强化产业链上下游配套能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创新能力的项目。

(3)、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

扶持产业:互联网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航空航天产业,生命健康产业,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设备产业等。

支持领域:支持申报单位开展共性技术研发、公共交易、科技信息、检验检测、人才培养、宣传推广、应用示范、诚信建设、统计分析、决策咨询、专利和标准制订、园区配套等服务,并通过整合现有资源,打造和打通各类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公益性特点的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或公共服务园区,建设产业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公共服务能力。

(4)、三网融合试点城市建设扶持计划

扶持产业:互联网产业。

支持领域:支持和引导申报单位开展三网融合技术的研发、产业化及推广应用,重点支持网络及其基础设施的建设。

(5)、市场准入扶持计划

扶持产业:海洋产业、航空航天产业。

支持领域:支持申报单位为开拓国内外市场,保障其技术、产品及服务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上市要求,获得各类市场准入注册、认证和许可的项目。

(6)、国家与省资助项目配套计划

扶持产业:生物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产业,海洋产业,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设备产业等。

支持领域:配套支持我市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获得国家或广东省专项资助的项目。

(7)、现代农业产业扶持计划

扶持产业:现代农业产业。

支持领域:支持申报单位开展现代农业生物育种创新基地(深圳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项目建设,农业生物育种、畜禽种质资源保护繁育推广,海洋生物和农业生物等领域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生物产业发展。


2、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滚动安排。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

(1)、“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事前资助,每个实施方案的资助总额不超过总投资的20%,每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资助资金根据实施方案年度检查评估情况分期拨付。

(2)、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海洋产业):事前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该扶持计划仅用于扶持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平台类项目,或者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申报项目。

(3)、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事前资助,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分档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4)、三网融合试点城市建设扶持计划:事前资助,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分档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450万元。

(5)、市场准入扶持计划:事后资助,根据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予以资助,并受年度资助总额控制。海洋产业领域获得权威认证的,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航空航天产业领域分别获得国际、国内权威认证的,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6)、国家与省资助项目配套计划:事后资助,按照国家、省资助资金的一定比例予以配套,配套资金比例最高不超过国家、省资助金额的50%,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现代农业产业扶持计划:事前资助,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分档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法人企业,或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

(2)、申报单位守法运营,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按时上报要求材料;

(3)、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4)、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5)、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取得所需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6)、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7)、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专项申报条件:

(1) “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

海洋产业,航空航天产业,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

a、采用一家牵头、多家协作的组织形式,协作单位原则上不少于2家。牵头单位会同协作单位共同形成统一的“创新链+产业链”实施方案,须包含总体实施计划和若干子项目的建设方案,贯穿创新链和产业链的产、学、研、用各个关键环节,实施周期不低于3年,总投资不少于1亿元。各个环节的单位均可作为牵头单位。

b、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科研或经营能力、运行管理规范的从事未来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其中:

牵头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生产及服务,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发表过相关高水平研究论文或取得发明专利,具备良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协作单位应具备相关领域的工作基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备承担子项目研究开发或产业化推广的基本工作条件,能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c、牵头单位在申报实施方案时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方案总负责人,协作单位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子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能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本方案的执行和管理。

d、牵头单位需提供与各协作单位签订的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在合作模式、任务分工、资金分配、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责。

e、实施方案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认证和生产许可。

f、实施方案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委托开发费不超过自主研发费的60%。政府资助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资助总额的30%,用于研发人员费的比例不得高于20%,用于委托开发费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且不得用于流动资金和纳入财政经费保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g、各子项目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投资额)。 子项目属于基础研究项目的除外。

(2) 、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海洋产业)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

申报单位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3)、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

互联网产业:项目单位成立3年以上;项目只针对不直接产生现金流或经济效益的公益性公共服务项目。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申报单位至少成立1年以上;政府资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70%,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单位在职员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项目只针对不直接产生现金流或经济效益的公益性公共服务项目。

(4)、国家与省资助项目配套计划

申请单位已获得国家/省相关领域项目立项资助;项目为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且未获得过市配套资助的项目,或为上年度已配套资助本年度仍有国家/省资助经费到账情况的项目。国家/省资助经费实际到账时间: 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 12月31日。

(5)、三网融合试点城市建设扶持计划

申报单位至少成立1年以上;对于本扶持计划,每个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企业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1至2个项目,不得重复申请;项目建设总投资额须大于申报资助金额的三倍以上,且项目申请的资助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或企业注册资本。

(6)、市场准入扶持计划

航空航天产业:上年度申请人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和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EASA)认证及公司体系类和项目类认证等。

海洋产业: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涉海产业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项目单位已通过美国船级社(ABS)、挪威船级社(DNV)、中国船级社(CCS)等国际认证及其他国内外市场准入证等,或项目单位生产的产品已完成国内外注册。

(7)、现代农业产业扶持计划

项目处于技术示范推广阶段,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推广应用潜力较大,产业化前景良好;拥有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项目用地,固定的生产场所,拥有具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或新技术。


股权资助类


1、扶持产业和领域

扶持产业:互联网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海洋产业,航空航天产业,生命健康产业,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设备产业。

支持领域:支持上述产业内的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规模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提升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的项目。


2、资助方式和金额

引入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财政资金按照“同股同价、共同进退”的方式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项目退出时机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判断。退出时机成熟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

财政资助资金原则上按照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1:1的比例确定,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各占50%。其中,股权投资资金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直接资助资金需用于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支出。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守法运营,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按时上报要求材料。

(2)、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3)、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已在规定时间完成或正在进行尽职调查、企业估值及入股谈判等工作,或已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明确拟持股份额和入股价格等。

(5)、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6)、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7)、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贷款贴息类


1、扶持产业和领域

(1)、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扶持产业:互联网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海洋产业、航空航天产业、生命健康产业、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设备产业等。

支持领域:支持上述产业内的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规模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提升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的项目。

(2)、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

扶持产业:互联网产业。

支持领域:支持申报单位开展公共交易、科技信息、检验检测、人才培养、宣传推广、应用示范、诚信建设、统计分析、决策咨询、专利和标准制订、园区配套等服务,并通过整合现有资源,打造和打通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或公共服务园区,建设产业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公共服务能力。


2、资助方式和金额

资助方式:贷款贴息,对签订贷款合同实际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

资助金额: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评审结果确定。项目的资助总额为企业项目总投资额度内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70%,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贷款利率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项目的贷款贴息额度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累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3、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法人企业,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

(2)、申报单位守法运营,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按时上报要求材料。

(3)、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4)、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5)、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只可选择一种扶持计划中的一种资助方式申报,否则视同多头申报。

(6)、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请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

(7)、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未出现连续2年亏损。申请人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项目单位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8)、申请人获得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创新性或良好的推广应用示范价值,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9)、仅适用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项目。互联网产业园已建成并已投入使用。其中:实体产业园的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虚拟产业园运营平台上注册的网商数量不少于3000家;实体产业园80%以上(含80%)的办公场地已经出租,且有60%以上的入驻企业是从事互联网服务或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企业;虚拟产业园可以为网商提供至少5项公共服务。


二、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提交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核编贷款贴息资助计划――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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