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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方面、节能方面、减排及污染防治方面及节水方面等领域项目。扶持专项有节能减排技术应用专项及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专项。项目采用直接资助放肆,最高资助1500万元。
2016年12月至1月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设备补贴
5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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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一、重点扶持领域

(一)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方面

主要包括: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建筑废弃物及余泥渣土综合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电子废弃物回收及资源再生利用项目、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污泥减量及综合利用项目,垃圾分类、回收、焚烧发电项目,再制造项目等。

(二)节能方面

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高效LED绿色照明、分布式光伏、充电桩建设项目等。

(三)减排及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包括:高效除尘、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扬尘抑制项目等。

(四)节水方面

主要包括:节水改造项目,雨水、中水收集及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及直接利用项目等。


二、重点扶持专项

(一)节能减排技术应用专项(直接补助)

(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专项(直接补助)


三、具体申报要求

(一)节能减排技术应用专项

(1)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2.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申报新建或在建项目的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2)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不得申报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4年本)》、《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2.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3.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实施后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量,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4.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在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5.对已建成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追溯年度不超过2年,对在建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1年,对新建项目原则上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2年;

6.项目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且经专家评审后认定的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

7.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已取得市发展改革委年度补贴规模备案文件,且已全部并网发电;充电桩建设项目须已建成投运。

(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专项

(1)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2.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申报新建或在建项目的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2)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不得申报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4年本)》、《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2.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3.在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

4. 对已建成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追溯年度不超过2年,对在建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1年,对新建项目原则上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2年;

5. 项目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且经专家评审后认定的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


四、资助标准

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固定资产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五、申报程序

企业填报申请申报并递交 — 合规性审查 — 专家评审 — 现场考察 — 委务会审议 — 征求意见 — 社会公示— 下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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