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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
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是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对新设立、迁入及落户的总部经济企业予以奖励与补贴,奖励最高可获5000万元。
2018年5月24日至6月13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其它资助
5000万元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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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一、设立依据

《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04号)


二、申报条件

(一)新设立总部经济企业。申请时在本市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承诺新设立的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二)新迁入总部经济企业。申请时由原注册地迁入本市且经营不满一年,上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并承诺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三)已落户总部经济企业。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上一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三、支持力度

1、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如该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每超出20亿元再奖励500万元,累计落户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认定次年落户奖励超过2000万元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中支出。

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2、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三年起可以提出申请贡献奖。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其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以来历史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资金应当用于在本市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

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5、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申请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大厦,需符合下列条件:

a、连续3年每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或连续3年每年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的,可以申请联合建设总部大厦;

b、连续3年每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或连续3年每年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的,可以申请独立建设总部大厦。


四、申报程序

单位申报--填写资料--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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