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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广东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包括省属科研机构改革创新、软科学研究、省重大科技专项、应用型科技研发专项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类粤港联合创新项目、农村科技领域项目及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类产学研合作等项目。项目分批次申报,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常年申报 广东科技厅 其它资助
300万元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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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一、组织方式

项目由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自行申报,经推荐、审核、评审等程序后择优扶持。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及提交有关资料。


二、申报要求

(一) 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属于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科技创新相关领域。

(二) 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体指南另有要求的,须一并遵循。

(三) 项目申报内容必须真实。主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与申报项目内容相关的基础和能力,所有申报资料均必须真实可靠,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纸质材料时,须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可与其他材料一并装订)。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申报书所填写的人员信息、研发内容、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安排等内容,在签订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指标,请申报人慎重填写。

(四)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申报:

1.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的或有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的(应用型科技研发专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研发费等后补助项目、自筹经费项目除外);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

5.项目未经主管部门推荐的。

(五) 项目申报必须按照阳光政务平台申报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申报书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各专题指南规定的相关附件在申请时也必须同时提交,未按规定提交者,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申请财政扶持经费的强度不得超过申报指南指引。


三、申报程序

(一) 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可在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注册后转入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或者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开设用户帐号的权限,项目主持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首次申报“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项目”单位注册时,其“主管单位”按以下要求在相应选项中勾选:

1.省级银行机构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

2.其他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单位按属地化原则为“各地市科技局”。

3.省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主管单位为“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已注册单位需要在业务系统中变更“主管单位”的,可直接联系业务系统技术人员。

(二) 申报。各单位和申报人注册后即可通过网络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需经过本单位财务管理员及科研管理员审核通过方可到达主管部门审核环节),并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打印书面申报书一式1份(含通过系统上传的所有附件)送交所属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统一交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申报“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项目”的,各地市所属申报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送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报送至省科技厅;省级银行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汇总报送至省科技厅;省直单位直接汇总报送至省科技厅。

(三) 审核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申报项目择优推荐,并正式行文(含推荐项目汇总表)报送省科技厅。其中各地级以上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必须由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行文报送;其余省直等相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行文报送。


四、联系方式

书面材料报送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省科技信息大楼1楼广东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邮政编码:510033)

联系人及电话:

规划财务处:司圣奇,020-83163838(综合性业务咨询)

省科技创新监测研究中心(技术支持):020-83163338、83163469

各申报专题业务性问题请按照指南中联系人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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