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区推进“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计划方案(试行)
(深龙华办〔2015〕4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措施》(深府〔2012〕125
号)、《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56
号)等文件精神,在对接现有科技企业贷款贴息资助、贷款利息补贴、担保手续费补贴、担保风险代偿补贴等政策的基础上,侧重切实解决中小微科技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发挥中小微科技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加快经济结构优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计划方案。
一、实施意义
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龙华新区与银行及担保机构合作,拓宽新区中小微科技企业融资渠道,为中小微科技企业提供低担保低抵押贷款,满足企业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助力企业快速发展。通过实施“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建立一个多方共赢的机制。对企业,由于引入竞争机制,促使银行及担保机构给企业提供更优质服务,让企业更容易获得低成本贷款。对银行及担保机构,通过风险补贴支持提高银行及担保机构放贷和担保积极性,降低放贷风险。对科技主管部门,有利于把握政策和产业导向,同时借助银行及担保机构的专业尽职调查,更准确、详细掌握项目实际情况,有效、安全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撬动社会资本用于科技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将把财政资金投入的风险补偿金放大至50
倍,让更多的企业受惠。
二、资金安排
初期从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中安排1000
万元作为风险补偿金,对银行或担保机构按照不高于贷款本金2%/年的标准给予风险补贴支持;同时安排专项资金,对获得贷款且按时还款的企业,给予贷款利息的50%、不超过200
万元的贷款贴息。以后每年根据前一年实施情况调整资金安排,报新区专项
资金领导小组审核。银行、担保机构在自主调查、自主审批、自担风险的基础上,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进行放贷、担保,贷款期为1 年以内(含1
年)。已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的企业,不适用于本计划。
三、项目实施流程
(一)确定合作机构以五家左右银行及一至两家担保机构为合作单位开展科技贷款试点工作,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二)发布申请指南
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制订发布科技贷款合作项目申请指南,明确申报相关内容。
(三)推荐企业
根据申请指南的要求,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统一格式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银行及担保机构推荐,银行及担保机构按规定对有关企业进行放贷、担保。
(四)银企项目对接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合作银行须承诺按照不少于风险补偿金50
倍的额度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提供贷款,贷款利率原则上在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30%。合作担保机构向企业收取担保费和评审费,其中担保费不高于企业贷款本金的2%,评审费不高于贷款本金的0.1%,合计收费不高于贷款本金的2.1%。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将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报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应在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中挑选,并按照银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调查、独立审批、独立出具终审意见,每个企业只能确定一家贷款银行。
(五)风险补贴及风险承担
银行、担保机构定期将发放贷款情况报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定,报新区财政部门复核,并按程序报批审定后,按照不高于贷款本金2%/年的标准给予风险补贴。其中,企业直接向银行申请并获得贷款的,给予银行风险补贴;企业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向银行申请并获得贷款的,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贴。贷款项目如发生风险,由银行及担保机构承担全部损失。
(六)贴息立项与拨付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银行、担保机构汇总上报的贷款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和还款付息情况,组织企业申报贴息资金。为确保企业贷款所得资金进入实体项目,企业在申请贴息时需提交资金使用报告(含资金使用结果)。对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企业,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定,报财政部门复核,并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给予贷款利息的50%、不超过200
万元的贷款贴息。
四、考核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银行及担保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标准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制定。考核通过的,将继续签订合作协议;考核未通过的,将终止下一年合作。
五、信用管理
对通过本计划获得贷款的企业、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档案。通过本计划搭建企业信用培育平台,将获得贷款的企业纳入龙华新区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可优先推荐;对于企业弄虚作假、恶意骗贷等行为,新区相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企业五年内不得申请本计划,并不得享受龙华新区其他相关优惠政策。银行及担保机构须严格按照合作协议履行职责,如存在虚假贷款、骗取补贴等行为,新区相关部门立即终止与该机构的合作;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贷款项目
贷款项目包括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海洋经济等未来产业,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装备、“互联网+”等产业领域。
(一)科技孵化贷
1. 申报条件:
(1)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股东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5)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基本度过研发期,具备产业化条件,注册资金到位并确实已经在前期研发中投入;
(6)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 万元(含)以上、3000
万元(不含)以下;上年度纳税总额或营业收入较前一年同期增长10%(含)以上,或前两年纳税总额或营业收入平均增长10%(含)以上;上年度纳税正常;
(7)申请企业贷款需建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贷款所得资金需全部用于实体项目,即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罚款等非正常开支。还清贷款本息后申请政府贷款贴息时,需提交资金使用报告(含资金使用结果)。
2. 贷款模式
(1)本计划中贷款项目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 年,单个企业贷款金额为100 万元至500 万元;
(2)提供给企业的贷款利率原则上在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原则上上浮不超过30%;
(3)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向银行、担保机构推荐的企业,银行、担保机构原则上保证审批通过率不低于50%,对同一家企业提供该贷款项目一年不超过2
次;
(4)银行为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时,企业可以用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进行抵押、质押,银行、担保机构同时还可要求企业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原则上企业提供不动产担保的比例不高于贷款总额的30%;
(5)还款方式:根据银行、担保机构审查结果,可有以下两种还款方式:按月(季)付息并偿还部分本金,到期一次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二)科技成长贷
1. 申报条件:
(1)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双软企业认证证书的企业;
(2)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股东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5)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 万元(含)以上、15000
万元(不含)以下;上年度纳税总额或营业收入较前一年同期增长10%(含)以上,或前两年纳税总额或营业收入平均增长10%(含)以上;上年度纳税正常;
(6)申请企业贷款需建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贷款所得资金需全部用于实体项目,即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营业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罚款等非正常开支。还清贷款本息后申请政府贷款贴息时,需提交资金使用报告(含资金使用结果)。
2. 贷款模式
(1)本计划中贷款项目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 年,单个企业贷款金额为500 万元至1000 万元;
(2)提供给企业的贷款利率原则上在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
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3)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向银行、担保机构推荐的企业,银行、担保机构保证审批通过率原则上不低于70%,对同一家企业提供该贷款项目一年不超过2
次;
(4)银行为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时,企业可以用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进行抵押、质押,银行、担保机构同时还可要求企业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原则上企业提供不动产担保的比例不高于贷款总额的30%;
(5)还款方式:根据银行或担保机构审查结果,可有以下两种还款方式:按月(季)付息并偿还部分本金,到期一次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七、附则
本计划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 年。未尽事宜由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