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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快发展我市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更好地满足市民多样化体育需求,对获得国家、省体育专项资金资助的,市专项资金给予配套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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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6号),加快发展我市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更好地满足市民多样化体育需求,提出以下措施。

一、目标和任务

(一)发展目标。

努力打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体育产业体系,体育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提高体育产业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2017—2020年,体育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达到15%。到2020年,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1.2%;体育服务业占体育产业比重显著提高,体育产业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努力将深圳建设成为高端体育品牌集聚中心、国际化的体育产业创新中心和体育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市。

(二)重点任务。

加快发展足球、篮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高尔夫球、帆船、马拉松等普及性广、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的体育项目。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体育赛事市场化运作机制,创立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体育赛事品牌,培育打造一批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定位相匹配的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

打造一批主业突出、集聚效应明显、影响力广泛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建设以大型场馆为依托的综合性赛事组织、训练、会展功能区;以滨海资源和运动设施为依托的水上赛事组织和休闲示范区;以绿道和高尔夫球会为依托的体育旅游和休闲功能区;以重点研发机构和龙头制造企业为依托的高端体育用品研发、生产集聚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建设的机遇,充分发挥深圳的滨海城市区位优势,深入推动我市水上运动项目创新发展;认真借鉴香港、广州等城市体育产业发展经验,突出深圳特色,打造一批符合深圳城市定位的水上运动项目。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体育中介服务、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体育健康服务、体育健身休闲、体育会展服务等各类体育服务业,以及以新兴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为支撑的高端体育制造业。推动体育与文化创意、旅游融合发展。

实施品牌战略,强化体育品牌策划,引导体育企业做强做精。积极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名体育企业和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品牌,支持体育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产品出口和服务贸易。充分挖掘品牌价值,鼓励大型健身俱乐部跨区域连锁经营,鼓励高端体育赛事充分进行市场开发,鼓励大型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一批具有市场潜力的中小体育企业,打造一批极具深圳特色的体育品牌,进一步提升深圳体育产业发展质量。

二、设立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专项资金)

(三)2015—202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主要采取项目资助、贷款贴息和奖励等方式,支持深圳体育产业加快发展。

获得国家、省体育专项资金资助的,市专项资金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市专项资金不再资助或奖励。对暂未纳入本措施资助范围,但极具发展潜力的体育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市体育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专项研究提出资助意见。

(四)鼓励各区(含新区,下同)设立区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与市专项资金形成配套。获得市专项资金资助的,各区可按比例给予相应配套资助。积极探索以其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

三、打造高端体育赛事品牌

(五)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国际体育组织签约并确定在我市连续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单项体育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竞技水平、影响力、办赛支出等,市专项资金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500万元的办赛资助。

(六)在我市举办的国际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竞技水平、影响力、办赛支出等,市专项资金可给予每次不超过800万元的办赛资助。

(七)在我市举办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竞技水平、影响力、办赛支出等,市专项资金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办赛资助。

(八)在我市举办的其他具有自主品牌,且社会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发展前景好的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竞技水平、影响力、办赛支出等,市专项资金可给予每次不超过300万元的办赛资助。

(九)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按照向社会发布实施的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评审细则,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审计、评分后,根据本措施有关规定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拟资助项目经审计认定的办赛支出的50%。

(十)市专项资金给予办赛资助主要用于加大赛事宣传和安全保障、提高奖金总额等,吸引国际高水平队伍和顶尖运动员参加,提升赛事的等级和影响力。

四、培育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

(十一)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职业联赛的足球、篮球和排球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投入和名次等,市专项资金可给予资助。其中,参加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的,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2500万元的资助;参加其他级别全国职业联赛的,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1500万元的资助。

(十二)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社会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发展前景好的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高尔夫球和帆船等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影响力、参加职业联赛或赛事等级、投入和名次等,市专项资金可给予每赛季或每年不超过800万元的资助。

(十三)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国际职业联赛或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取得冠军成绩的,按项目类别、影响力和投入等,市专项资金可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取得亚军成绩的,可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取得季军成绩的(不决出季军的,第三名和第四名视为季军),可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取得第四名成绩的,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十四)参加全国比赛取得优秀成绩晋级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和投入等,市专项资金可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十五)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对拟资助、奖励项目进行审计、评分后,根据本措施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奖励。

(十六)市专项资金给予俱乐部资助主要用于加大宣传,引进国际或国内高水平教练员和运动员、租用训练场地等,提高俱乐部的比赛成绩和影响力。

五、促进产业自主创新

(十七)推进体育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在深圳设立的体育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按我市相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八)鼓励体育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以新技术为支撑、有产业化发展前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装备器材和新型体育服务技术的研发项目,市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六、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十九)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发展。按照企业总资产、主营收入、增加值及增速等指标,对我市体育企业进行遴选排序,建立“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发布制度。对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或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达到30%以上(含30%)的领军企业,按照企业对地方财力的贡献,市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十)支持体育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各区和企业培育、建设体育产业园区、基地,按照行业类别、投资金额、总产出、地方财力贡献等,对获得“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市级体育产业基地”称号的,市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对上一年度在我市形成地方财力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市专项资金给予10万元的奖励;地方财力贡献每增加1000万元,叠加奖励10万元。同一个体育产业园区或基地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市专项资金给予6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市专项资金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一)引进国内外知名体育组织和体育企业。充分利用我市海外网络渠道资源,加强与国际体育组织的合作。国内外知名体育企业在我市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总部,可按规定享受我市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七、鼓励拓展市场

(二十二)推动体育企业“走出去”。支持我市体育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专业展会。发挥我市驻外机构作用,举办体育产业投资贸易推介活动,帮助体育企业“走出去”,推动体育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不断开拓国际市场。

八、拓宽投融资渠道

(二十三)鼓励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开发有利于体育企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模式,加大对体育企业的信贷投放,增加适合中小微体育企业特点的信贷品种。对注册地在我市的体育企业符合条件的体育项目贷款,市专项资金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贴息。

(二十四)设立深圳市体育发展基金会。由市财政一次性出资1亿元作为原始基金,吸引、带动社会机构、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设立深圳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二十五)发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作用,加大对体育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各类体育产业投资基金。

(二十六)支持体育企业依法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探索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进行融资,筹措发展资金。

九、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高层次人才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体系,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深圳中高等院校设立体育产业、体育服务、体育传播等相关专业,重点发展体育经纪、场馆运营等专业,形成培养高层次体育人才的专业基地。

(二十八)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兴办体育企业,参与体育产业运作,提高体育产业发展的市场化水平。在体育场馆设施运营和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等领域,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运营和办赛。

(二十九)落实相关税费价格支持政策。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体育服务、体育用品制造及其支撑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体育类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设计费用和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体育事业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免征或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三十)保障产业用地需求。将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全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对体育设施项目用地予以优先安排。新建或通过城市更新建设的体育产业项目,参照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用地标准计收地价。

十、加强组织协调

(三十一)建立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市专项资金的协调、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文体旅游局牵头召开,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参加,视情况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体旅游局。

市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市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审计。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措施。

十一、附则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7月1日发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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